跳到主要內容區

臺南市新都安居A社會住宅招租公告

1.申請人為成年國民或具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或第 12 款規定情形之未成年國民。
2.申請人於臺南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臺南市且在臺南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家庭成員於臺南市無自有住宅。
4.家庭成員之所得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 113 萬元整。
(2)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54,303 元整(含)。
(3)前目所稱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方式為家庭成員所得總額除以 12 個月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
5.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之所得不受前款限制:
(1)現任職務為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含)以下之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
(2)現任職務為最高職務列等在國防部少校階(含士官)之軍職人員、文職薦任六職等以下、聘僱或相當該職務列等以下之人員。
6.具前款情形之申請人申請本社宅一般戶之警消或軍職特別保留配租類型者,家庭成員之所得不受第 4 款限制。
7. 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 560 萬元整。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8. 家庭成員持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 479 萬元整。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