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警政署「少年參與詐欺車手相關法律規定」宣教資料,請師生知悉。
少年參與詐欺車手相關法律規定
問: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答:
一、行為人(少年)之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第3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
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2、第42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
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利用人(詐欺集團)之法律責任
詐欺集團吸收少年參與、擔任車手之行為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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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1、第49 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其中第15 款規定「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所列之「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
之行為。」
2、第97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
稱。」
三、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
應命其接受4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其中
第4 款規定「違反第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依民法第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由於少年詐欺集團
車手為同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侵權行為時未滿二十
歲,依同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於
犯罪行為時具有辨識能力;因此,除了詐欺集團成員需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外,依同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
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
問: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答:
一、行為人(少年)之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第3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
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2、第42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
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利用人(詐欺集團)之法律責任
詐欺集團吸收少年參與、擔任車手之行為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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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1、第49 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其中第15 款規定「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
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所列之「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
之行為。」
2、第97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
稱。」
三、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
應命其接受4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其中
第4 款規定「違反第49 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依民法第12 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由於少年詐欺集團
車手為同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侵權行為時未滿二十
歲,依同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於
犯罪行為時具有辨識能力;因此,除了詐欺集團成員需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外,依同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
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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