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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導公告

安全宣導公告
近期本校多次接獲同學反映,腳踏車停放於校內時,在未被告知或同意之情形下遭竊或遺失。為避免同學因一時貪圖方便,不慎觸法,並造成所有人、遺失人之不便,以下就不告而取他人腳踏車行為,可能涉及之相關法律責任宣導如下:

相關案例:

中時新聞109年1月16日報導:
走路很累!7旬嬤連偷2單車代步 吃上竊盜罪判拘役50天(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1116002902-260402?chdtv)
彰化1名69歲黃姓老奶奶,因為走路很累,所以「借騎」路邊的腳踏車,騎到一半客運來了,就將腳踏車隨地棄置,事後腳踏車主發現腳踏車不見,報警處裡,警方循線逮捕黃奶奶,奶奶坦承她騎走腳踏車,但強調是借;訊後檢方依竊盜罪嫌,判處黃奶奶拘役50天。
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1.《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3.《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
1.同學應當保管好個人物品,不要便宜行事,腳踏車應上鎖,增添一分保障,減少失竊風險。
2.同學應具同理心,勿因貪圖自身方便,而造成他人不便。
3.經向轄區警局查詢,因本校所處區域周邊警監系統建置完善,警政單位接獲轄區內竊案之破案率相當高,提醒同學切勿未經所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之物品,以免誤觸法網。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處軍訓室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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