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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學生所製作的共筆,著作權是屬於老師或是學生的?

  共筆(共同筆記)一般來說是由修習某堂課的學生,以輪流排班分工方式,將教授上課內容錄音之後,再以逐字或重點紀錄方式作成的上課記錄。許多大專院校的學生都非常依賴共筆來準備考試,甚至有些國家考試科目的課程,還會有外校學生來收購教授上課的共筆,形成大專院校一種很特別的共筆文化。教授對於這樣的共筆文化,有些採取放任的態度,認為這是學生學習活動的一環,不會特別予以干涉,有些則認為上課內容被製作成共筆,為避免學生有誤聽或誤寫導致其他學生誤解,還會規定必須要經過教授審核過才能印製,有些教授甚至要求學生須逐字記錄,以利教授以共筆為底稿,製作教學講義,供其後修習同學參考。然而,將教授上課內容製作成共筆,學生也是花很多時間製作,到底共筆的著作權是屬於老師或是學生的?

  首先還是先來處理教授與學校間的關係,大專院校的教授與學校間通常是屬於聘用關係,比較不像是一般公司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然而,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第11條(僱用關係)與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區別重點,應該在於是否屬於職務上的創作(work for hire)。大專院校的教授接受學校聘任,除了從事研究工作之外,很重要的職務其實是從事教學工作,因此,教授為了履行其職務所從事的課堂教學的工作,仍有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之可能。然而,無論是屬於第11條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或是屬於第12條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學校均可與教授約定著作權的歸屬。目前有許多學校會透過校務會議制定有關於教職員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的規定,這些規定若透過大學自治的方式成為教授接受學校聘任時所應遵守的規定時,自屬於雙方間合約的一部分,應依合約的規定來處理。

  至於在學生製作共筆的部分,學生上課錄音原則上應該尊重實際從事授課活動的教授(請參考第6篇第3題的討論),由於共筆在製作方面,首要重點在於儘可能接近上課實況,以忠實呈現老師上課內容為主要訴求,以避免同學們因為錯誤理解導致與老師上課內容不相符或有傳達錯誤概念的問題,因此,同學們少有甚至不應有自由發揮的空間,因此,通常是由同學們反覆迴帶聽寫、抄錄及重點整理,雖然這些過程確實耗時費力,但因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創作活動,而非辛勤的勞動(即美國著作權法案例中曾經提到相當重要的「眉梢汗水(sweat of brow)」的理論,認為即使投入相當多的勞力到揮汗如雨、眉梢淌滿汗水的程度,只要不具有創作性,仍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共筆製作完成後,其著作權應依學校與教授間的合約的約定,由授課教師或學校享有著作權。

  綜前所述,學生雖然對於共筆的製作投入相當多的時間精力,但因為共筆的製作只是忠實的呈現上課的內容,而非學生另行賦加自己特別創意的創作活動,因此,不會變成是一種改作著作,只是對於教授的「口頭」授課內容,以「文字」的方式「重製」而已。若有任何在修習該堂課程學生以外的「散布」或商業利用,均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仍然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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