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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轉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一、依教育部112年4月2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041894號函辦理。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112年4月25日以院臺衛字第1121020690號公告修正,並自112年4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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