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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修正公告

一、本校緊急紓困及家庭急難慰助金實施辦法,業於113年5月24日112學年第2學期學生室務會議通過修正,並奉校長同意自113年8月1日起實施,為符合急難慰助精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考教育部與部分國立大學現行核發金額酌予調高慰助金額度:對不幸亡故學生慰助金由3萬元調整為5萬元整。
(二)學生家庭遭逢重大變故致財物嚴重損失,因天然災害致房屋半毀及田地遭流失者慰助金由1萬調整為2萬元,因火災或公共意外至財物嚴重損失,慰助金由5,000元調整為1萬元。
(三)增列「符合本次申請要件,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得加發1至2萬元整不等」。
(四)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增列獎補助對象限制條件,不包括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
二、因遭凱米颱風致家中遭逢重大損失者,請延用原申請條文與表格。
三、附件:修正後中英條文、修正前申請表(1130731前適用)、修正後中文申請表(1130801起適用)、修正後英文申請表(1130801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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